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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委组织部与市直单位联合调训区县、市直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5-09 作者:

 

张组〔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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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委组织部与市直单位联合

调训区县、市直单位领导干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市委组织部与市直单位联合调训区县、市直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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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与市直单位联合调训

区县、市直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委组织部与市直单位联合举办专题培训班,调训区县、市直单位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联合调训)的相关工作,提高统筹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和《省委组织部与省直单位联合调训市州、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湘组〔2013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调训是指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围绕特定专题联合举办培训班,抽调区县(含乡镇、街道和区县直单位)、市直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短期培训。

第三条  联合调训实行计划申报制度,由主办的市直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办班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联合调训年度计划的生成和执行程序为:

(一)主办单位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填写《市委组织部与市直单位联合调训区县、市直单位领导干部计划申报表》(见附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主题、内容、对象、规模、时间、地点和经费预算等。

(二)市委组织部汇总初审各单位培训计划,并提交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发联合调训的年度计划。

(四)主办单位根据市委组织部年度计划,制定印发办班通知,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着眼于推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确定培训主题,合理设计培训内容。

第六条 联合调训学制一般不超过10天。

第七条 区县委组织部、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联合办班调训计划纳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工作统筹,合理分配名额,对口按需选调,保证学员按时参加培训。学员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须由组织人事部门向主办单位请假。未列入市委组织部联合调训计划的班次,不得抽调区县、市直单位领导干部参训,区县委组织部、市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予选调学员。

第八条 联合调训要严格按照市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培训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提前1个月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并及时与学员选派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沟通。

第九条 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办班工作,精心安排师资,认真组织教学,选派联络员跟班学习,加强管理服务。主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授课或研讨交流。

第十条 主办单位要加强学员管理,严肃学习纪律。培训结束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学员学习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学员派出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主要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校、专业培训机构等举办,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纪念品和高档消费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

第十二条 联合调训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向学员及其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培训的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在培训班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培训总结、学员名单、经费结算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办班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通报。评估结果纳入市直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下一年度审批办班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8365-365体育投注办公室                                                              201754日印发

 

 

原件下载:张组〔2017〕8号